三、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規范建立起來的正常社會秩序。治安管理則是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運行而依法從事的行政管理活動。如公安機關進行的戶口身份證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治安巡邏、對小偷進行治安拘留、對吸食毒品者予以勞動教養等,都屬于治安管理行為,F實生活中,一些人違反了法律法規,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就是犯罪行為,要受到刑事處罰。對于情節不嚴重的怎么辦?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是解決違反法律法規、危害社會秩序、情節不嚴重的違法問題的。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是規定哪些行為屬于違法、對違法行為人如何處罰、由誰來實施治安處罰的法律。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特征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把別人打成輕微傷、偷他人的自行車、私拆他人的信件等都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具備四個特征: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具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性,即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三是不夠刑事處罰性,即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四是應受行政處罰性,即該行為應該受到行政處罰。
(二)常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共有四類: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保安員在提供保安服務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以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保安員要注意掌握了解,便于在工作中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提高保安服務質量。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公共秩序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故意擾亂由法律所確立并受法律保護的公共生活準則和公共行為規范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社會生產、工作和公共生活的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妨害或者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要有: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不報的;非法攜帶管制器具的;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行為;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違法安裝、使用電網或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行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行為;提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等。
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與人身相關的權利,造成他人生理或精神損害以及其他損失,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當給予了臺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猥褻他人的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強買強賣、強迫服務的行為等。
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主要有: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等。
4.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法規,妨害國家行政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主要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倒賣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制作、復制、出版、運輸、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的行為;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行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惰,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賣淫、嫖娼的行為;賭博的行為;吸食毒品的行為等。
(三)治安管理處罰及其種類
1.治安管理處罰的含義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強制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2.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治安管理處罰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類。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1)警告
警告是公安行政執法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它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制裁性質,目的是向違法者發出警戒,聲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法,避免其再犯。它適用于違法情節輕微或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
(2)罰款
罰款是公安行政執法主體強制違法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形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為5 000元。具體適用時,要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給予不同數額的罰款處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公安行政執法主體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公安消防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所、公安邊防派出所以及鐵路、交通、民航、森林、航運公安機關。
(3)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公安機關內部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其他任何行政機關也元權作出行政拘留決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對于一人有數種違反治安管理的 行為,均需給予治安拘留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但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日。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許可證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依法核發的批準書。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就是公安機關撤銷公安機關核發給相對人的許可證,終止其從事該許可證允許范圍內活動的資格。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決定,也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
(四)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中經常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有以下11種:
1.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是公安機關將生產、保管、加工、運輸、銷售的違禁物品或者實施其他營利性違法行為的所得以及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制裁形式。它只適用于存在違法所得(如賭資)和非法財物(如管制刀具和私藏的槍支)的案件。所謂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產,如通過賭博獲取的財產。所謂非法財物,是指用于從事違法活動的物品,違法工具、用具和違禁品等。
2.責令賠償
責令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在違法嫌疑人給受害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責令其賠償受害人損失的一種救濟行為。
3.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指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行政處罰時,口頭或書面作出的、命令違法嫌疑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
4.收繳
收繳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違法嫌疑人所有或用于違法行為的工具、物品予以沒收的行政行為。
5.依法取締
依法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取締非法設立或者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社會組織的行政行為。
6.責令管教
責令管教是公安機關對不滿14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履行管教義務所采取的措施。
7.責令看管和治療
責令看管和治療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所采取的要求其嚴加看管和治療被監護人的教育措施。
8.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
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出現法定情形時,為避免發生更大的危險或者危害社會治安的后果而采取的即時處置措施。
9.強行帶離現場
強行帶離現場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強制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有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帶離現場,以作進一步審查、處理的強制措施。
10.約束
約束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為了避免發生或繼續發生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情形,而對醉酒人或精神病人所采取的保護性措施。
11.扣押
扣押是公安機關暫時限制持有人對涉案物品進行掌控的一種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