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訴訟法
所謂訴訟,就是平時所講的"打官司",訴訟法就是關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規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訴訟,主要有民事訴訟(即民事糾紛方面的官司)、行政訴訟(即公民與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訴訟(即有關犯罪方面的官司)。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確保刑法實施的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當事人告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請的律師和辯護人如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義務,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就有了行為規范,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就有章可循。
(一)刑事訴訟概述
1.刑事訴訟的含義與目的
刑事訴訟是指由國家法律所確定的專門機關為懲罰犯罪、保障人權而開展的偵查、起訴、審判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預先設定的、進行刑事訴訟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2.刑事訴訟法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二)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活動中,對于已經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怎么處理?是不是任其自由,到審判時再抓起來呢?我們日常聽說的公安機關抓獲了某犯罪嫌疑人并把其關在看守所等,就是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保證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方法。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三)刑事訴訟程序
1.立案
刑事訴訟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審查范圍審查后,認為確有犯罪事實,并且依法應當追究刑
事責任,決定作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始。
2.偵查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法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的訴訟活動。它的任務是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審查各種證據材料,證實犯罪行為,確定犯罪嫌疑人,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以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使犯罪分子受到應得的審判和懲罰,并使元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案件經過偵查,認為取得的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經查獲,可以對案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的處理結論時,偵查即可終結。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終結后,對于應當起訴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偵查刑事案件終結后,應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3.起訴
起訴是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有公訴和自訴兩種控告犯罪的形式。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稱為公訴。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起訴,稱為自訴。
在決定起訴之前,人民檢察院需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一活動稱為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結果有兩種可能性:提起公訴和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或者自行偵查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
4.審判
刑事訴訟的審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與裁定的訴訟活動。我國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我國對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