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見的犯罪
1.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最顯著的特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竊取的方式既可以是翻墻人院、撬門破鎖、扒竊拎包,也可以是復印、拍照、抄寫、拷貝別人的技術秘密,還可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盜用長途電話賬號、碼號偷打電話等。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能構成盜竊罪主體。
犯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
依《刑法》規定,年滿14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主體。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搶奪罪主體。
犯搶奪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類,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主體。
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如職務、地位、榮譽、資格等,進行炫耀、欺騙的行為。招搖撞騙罪損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犯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6.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情節惡劣的行為。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具有補充性,凡是故意造成他人傷害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取得財物的行為達到搶劫、敲詐勒索程度的,應分別認定為相應犯罪。
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主體。
犯尋釁滋事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元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強制寫檢查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 的,從重處罰。
8.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公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的職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的代表職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的職責,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的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犯妨害公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保安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時會受服務單位的指使,或由于保安員自身認識問題而阻撓國家工作人員等依法執行公務,從而構成妨害公務行為,后果嚴重的則構成妨害公務罪。
9.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責任的人不負責任,致被看護人受傷的行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己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傷害結果有三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其中己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故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10.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犯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1.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不管受害人是否在場。侮辱方式包括四種:一是暴力侮辱,比如使用強力使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動作侮辱;三是語言侮辱,比如戲弄、詆毀、謾罵他人;四是文字侮辱,如書寫、張貼有損他人名譽的小字報、漫畫、標語等。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穩和安寧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安全,往往會造成社會恐慌,導致公共生活混亂,對社會的危害極大。刑法規定了放火罪、失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在危險性質上具有相當性,一旦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比如駕車撞人、私拉電網、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等行為。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即明知實施危險的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