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2011式保安員服裝
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規定
為切實加強對全省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生產、銷售、購買、穿著管理,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及中國保安協會《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陜西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生產、銷售、購買、穿著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各市、縣(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銷售、購買、穿著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陜西省保安員服裝定點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中國保安協會制定的統一標準安排生產,確保服裝質量。
生產服裝所需布料必須從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的生產企業購進。
第四條 陜西省保安協會下設“陜西省保安員服裝標志調配中心”(以下簡稱“省調配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保安員服裝標志的銷售工作。
第五條 2011式保安員服裝實行授權經銷,各設區市或經濟發達的縣(市)可設立若干“2011式保安員服裝授權經銷點”(以下簡稱“授權經銷點”)。
第六條 各地擬經銷2011式保安員服裝的經銷商,應向設區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填報《2011式保安員服裝授權經銷申報表》,并提供固定營業場所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近三年來無違法經營證明。
設區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核準,并頒發“陜西省2011式保安員服裝授權經銷點”證書和牌匾。
第七條 陜西省保安員服裝定點生產企業所生產的保安服裝,由“省調配中心”負責統一向下價撥。
第八條 各地“授權經銷點”所需保安員服裝和標志,必須統一從“省調配中心”購進。
第九條 各保安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及保安員個人所需保安員服裝、標志,必須統一從所在“授權經銷點”購進。
不論單位和個人,凡購買保安員服裝標志的,一律憑單位介紹信。
第十條 保安員服裝定點生產企業和“省調配中心”及各地“授權經銷點”,都要嚴格執行中國保安協會制定的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指導價格。
第十一條 各保安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廣大保安員,要嚴格遵守中國保安協會《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嚴禁擅自到非授權經銷單位購買,嚴禁不按規范穿著保安服裝、佩戴保安服務標志,嚴禁非保安人員穿著佩戴保安服裝和標志。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嚴肅查處各種違規生產、銷售、購買、穿著2011式保安服裝標志的行為。對未經授權,違規生產、銷售、購買、穿著2011式保安服裝標志的要依照《專利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時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陜西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