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發改價格[2011]2333號
關于保安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公安部《關于申請設立保安員資格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函》(公裝財[2009]948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安部門收取保安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財綜[2011]60號),經研究,現將全國保安員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保安員資格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其中,理論考試每人不得超過40元,體能測試等項目收費標準,要按照實際成本并兼顧考生負擔能力的原則從嚴制定。
二、為減輕參加保安員資格考試人員的負擔,公安部組織全國保安員資格考試命題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